哈尔滨市木材运营加工治理条例 (哈尔滨市木材街属于哪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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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木材运营加工治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增强木材运营加工治理,包全和合理当用森林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则,联合我市实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森工系统管辖范畴)从事木材运营加工的单位和团体(以下简称木材运营者)。
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检尺径3厘米以上(含3厘米),检尺长2米以上(含2米)的原木及其板方材和原木初加工半成品。
本条例所称木材运营加工,是指以盈利为目标的木材收买、存储、加工、开售优惠。
第四条木材运营加工,应当保持包全资源,严厉治理、合理当用的准则。
设立木材加工厂点,应当依据森林资源状况,一致规划,合理规划。
第五条本条例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担任辖区内木材运营加工的治理。
工商行政治理等无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对木材运营加工企业启动治理。
第六条从事木材运营加工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运营加工场所;(二)有合法的木材起源;(三)从事木材加工的,有合乎国度规范的木材加工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则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木材运营者在林区从事木材运营加工,应当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赞同,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操持同意手续,取得《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后,到外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支付《营业执照》。
方可从事木材运营加工。
林区腹地不得设立木材加工企业。
林区和林区腹地的详细范国,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买卖、转借、伪造、涂改《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
第九条《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实行收费年检制。
木材运营者应当依照规则到外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操持年检。
第十条木材运营者变卦《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注销事项的,应当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则程序操持变卦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木材运营者应当对运营加工木材的数量、种类、规格启动批次注销,做到收买总量与存储、开售总量相符。
第十二条木材运营者运营加工的木材,应当具有以下证实:(一)合法的购货凭据;(二)检疫证;(三)运输证;(四)运营的原木,具有原始检尺单据。
第十三条木材运营者应用仓库、货场、码头存储木材,应当对木材起源合法凭证启动注销和备份。
第十四条木材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和涂改木材收买、存储、开售注销记载和木材起源凭证;(二)运营加工盗伐、滥伐等合法起源的木材;(三)流动加工木材。
第十五条木材运营者发现盗伐、滥伐等合法起源木材的,应当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发现木材运营者运营加工合法起源木材的,有权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投诉有功的,外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十六条对违犯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则处分:(一)违犯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则,无《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在林区私自运营加工木材的,责令矫正,没收运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木材价值或许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二)违犯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则,在林区腹地设立木材加工企业的,予以取缔,没收加工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木材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三)违犯本条例第八条规则,买卖、转借、伪造、涂改《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证件,并处元以下罚款;(四)违犯本条例第九条规则,《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未启动年检的,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无合理理由逾期仍未补办的,暂扣《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五)违犯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则,对运营加工的木材未启动批次注销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违犯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则,对木材起源合法凭证未启动注销和备份的,处木材存储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七)违犯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则,伪造或许涂改木材注销记载和木材起源凭证的,收缴伪造或许涂改的注销记载和凭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八)违犯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则,运营加工盗伐、滥伐木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治理条例》的无关规则处分;运营加工其余合法起源木材的,责令矫正,没收木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九)违犯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则,流动加工木材的,没收加工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木材运营治理方法贵州省木材运营治理方法
为有效治理和合理当用贵州省的森林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余关系法律法规,联合本省实践状况,制订本木材运营治理方法。
一切在本省内从事木材加工和运输优惠的单位和团体,必定遵守本方法的规则。
木材运营的范畴包含原木、锯材、竹材、木片等,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木材运营的监视和治理上班,其余关系部门也需配合实行职责。
木材运营加工单位和团体需向林业部门放开支付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除村民在自用范畴内加工大批农具等例外。
容许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致印制,放开者需具有相应的设备和人员资质。
审批环节将在20日内实现,合乎条件者将取得容许证,不合乎者将被明白告知并告知其申诉路径。
村民在市场发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需无关系证实。
工商和林业部门对木材买卖市场启动监管。
未经容许,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运营加工无合法证件的木材。
运输木材需提供采伐容许证、检疫证等文件,并在放开后3日内取得木材运输证。
林业执法人员有权在特定场所启动木材运输和运营加工的审核,确保木材起源合法。
运输环节中,木材运输证超期需及时改换,否则将被视为无证运输。
违犯规则的,将面临相应的处分,包含补缴育林基金和行政奖励。
本方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1997年12月16日的《贵州省木材流通治理方法》。
任何违犯本方法的行为,都将依照关系法律法规解决。
本溪市木材运营加工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包全并合理当用我市森林资源,规范木材运营加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方法》无关规则,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营、加工优惠的单位和团体,必定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木材运营加工主管部门,乡(镇)林业上班站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担任监视审核本乡(镇)内的木材运营加工优惠。
第四条 木材运营加工企业的设立按资源散布,实行一致规划、分级治理。
第五条 设立木材运营加工企业在合乎国度无关企业注销治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同时,应区分具有下列条件:(一)木材运营企业1、在木材市场内设有固定的运营场所;2、有固定的木材寄存场地;3、有与注册运营规模相顺应的流动资金。
(二)木材加工企业1、有固定的加工场所;2、有合乎国度规则的木材加工设备;3、有稳固的木材起源;4、有定型的产品;5、有与加工规模相顺应的流动资金。
第六条 合乎第五条(二)项规则,年森林采伐限额500立方米或年木材产量300立方米以上的村镇可设立一户木材加工企业;年森林采伐限额超越5000立方米的国有林场和有林企、事业单位可设立二户木材加工企业。
激励应用木材资源精湛加工。
第七条 木材运营加工实行容许证制度。
凡从事木材运营加工优惠的单位和团体均需到外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放开,经审批核发《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后,到外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操持《营业执照》。
繁多从事木制成品、半成品运营的可不操持《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
在县城和城市内设立木材市场需经本行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意见,由本级政府同意,并操持无关手续。
第八条 申办年加工才干3000立方米以上木材加工企业依托外省市资源的,需提供木材起源地林业部门证实或合同书。
第九条 申办木片加工厂须经自治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赞同,到省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
第十条 修建施工企业在树立工地启动自用木材加工,须到外地林业主管部门操持暂时加工同意手续,但不得对外承揽木材加工或对外开售木材产品。
第十一条 木材运营加工企业变卦厂址、法人代表、运营性质和运营范畴须到原发证机关操持变卦注销手续,停业或转产须将《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由发证机关每年审验一次性。
未经审验的责令中止木材运营加工优惠。
第十三条 经同意的木材运营加工企业应树立购销台帐,健全财会帐目。
不按规则树立购销、财会帐目标企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验《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
第十四条 木材运营加工企业的木材起源,必定有合法证实,其合法证实包含:(一)林区自产木材的《林木采伐容许证》;(二)外购木材的《木材运输证实》;(三)在本地木材公司或木材市场所购木材的有效购货凭据;(四)其它能够证实木材合法起源的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木材运营加工单位,不得收买加工本地无号印木材。
第十六条 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上班站应为木材运营加工企业树立购销总量台帐和注销卡片,将自产木材(采伐证同意数)数量、外购木材(运输证同意数)数量注销到台帐和卡片上,开售时逐次核减。
当开售外运数量大于台帐和卡片注销数量时,林业部门应中止操持该企业《木材运输证实》,并要查清木材起源,依法解决。
第十七条 在木材市场启动运营优惠的国有、群体、集体企业可只树立购销卡片,但购入木材起源证实必定保留一年,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活期启动审核。
第十八条 木材运营加工企业操持运输证实时应注明开售地点和单位、团体称号。
第十九条 未经操持《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的木材运营加工企业的木材开售外运时,不予操持运输证实。
第二十条 凡未操持《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私自运营加工木材的,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方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则予以取缔,没收所运营加工所有木材和合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凡运营加工的木材无合法起源证实(含无号印木材)的,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方法》第四十条(一)项规则没收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情节重大的,吊销《木材运营加工容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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