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成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种植业知识 2025-06-04 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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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成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激励、搀扶农民和农业消费运营组织经常使用先进实用的农业机械,促成农业机械化,树立现代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成法》和无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自治区实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实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消费运营条件,始终提高农业消费技术水温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环节。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消费及其产品初加工等关系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推行、消费、开售、经常使用、培修、教育培训和治理活动的,实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农业机械治理上班的指导,将推动农业机械化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参与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激励、允许农业机械科研、消费,推行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放慢科研效果的转化,完善农业机械化治理和服务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治理和农业机械化促成上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行机构,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的开发和推行上班。

农业机械鉴定测验机构,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的实验鉴定上班。

工商行政治理、质量技术监视、安保消费监视治理、公安、交通、林业、水利、农垦等无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农业机械化促成上班。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疏导和搀扶开展多种方式的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做好农业机械推行和服务上班。

第二章 科研推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域农业机械化开展布局,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的农业种植区域树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激励农业机械消费者、运营者、推行者树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启动农业机械实用性实验、先进性示范,疏导农民和农业消费运营组织经常使用先进实用的农业机械。

第九条 推行的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应当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安保性和牢靠性。

推行者应当对推行行为担任。

第十条 推行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应当依照引进、实验、示范、推行的程序启动。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无关部门依据自治区农业机械化开展布局,适时确定、发布自治区允许、推行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列入自治区允许、推行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由农业机械消费者被迫提出放开,并经过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启动先进性、实用性、安保性和牢靠性鉴定。

第三章 质量保证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消费者、开售者应当对其消费、开售的农业机械产质量量担任。

制止消费、开售冒充伪劣和国度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消费者、开售者应当承当零硬件供应和培训、咨询等售后服务,保证开售产品的质量。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消费、培修和作业等质量规范应当口头国度规范或许行业规范;没有国度规范或许行业规范的,应当口头中央规范。

第十五条 从事农业机械培修运营活动的,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具有与培修业务相顺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仪器;(二)具有取得农业机械培修职业技艺资历证书的技术人员;(三)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培修技术合格证书;(四)操持工商注册注销;(五)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余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机械培修运营活动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逾越核定的培修等级或许修缮范畴承揽培修名目;(二)开售或许经常使用不合乎国度规范或许技术规范强迫性要求的农业机械培修硬件;(三)应用培修硬件、报废机具的部件或许残次零硬件改装、拼装农业机械零件;(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农业机械产品冒充合格的,或许经常使用不合格硬件培修农机具;(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培修业务;(六)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余行为。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农业机械产质量量、培修质量、安保消费和作业质量的监视治理,及时受理对农业机械产质量量、培修质量、安保消费和作业质量的揭发;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畴的揭发,应当移送有受理权限的部门,并告知揭发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成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江西省农业机械治理条例(2019批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强农业机械治理,保证农业机械一切者、运营者、经常使用者的非法权力,放慢农业现代化步调,促成乡村经济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安保法》及其余无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消费及其产品初加工等关系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消费、运营、经常使用、培修农业机械和从事农业机械质量监视、技术推行、教育培训、安保监视等治理服务活动的单位和团体,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农业机械化上班的指导,把农业机械化事业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布局,逐渐参与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在财政估算的农业投入中应当布置适当比例用于农业机械的推行经常使用。

第五条 对开展农业机械化事业有清楚效果的单位和团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惩处、处罚。

第二章 治理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化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治理上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司法等部门,担任各自系统内农业机械的治理上班,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的指点和监视。

开展革新、市场监视治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农业机械无关的治理上班。

第七条 农机化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无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开展布局,指点农业机械服务体系树立,组织展开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三)治理农业机械技术推行和教育培训;(四)担任农业机械培修的行业治理、农业机械安保监视治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作业规范和技术规范;(五)配合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启动农业机械服务器及硬件产质量量的监视治理;(六)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余职责。

第八条 乡镇农机治理服务机构依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行法〉方法》第七条规则,履行县乡双重指导、以县为主的治理体制。

第九条 乡镇农机治理服务机构的职责是:(一)口头无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布局辖区内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的树立,指点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展开服务上班,指点签署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同并监视口头;(三)从事农业机械技术推行、机务治理和技术培训;(四)帮忙做好农业机械安保监视治理和安保教育上班;(五)帮忙操持无关农业机械纠纷的揭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增强乡村机耕路线的树立和治理。

在农田布局、设计和田园树立中,应当合乎乡村机耕路线树立的正当布局。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农机化主管部门,保养跨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联结作业次第。

第三章 质量保证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视,由市场监视治理、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其余无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和本省无关法规的规则口头。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消费者、开售者应当对其消费、开售的农业机械产质量量担任,并依照国度无关规则承当零硬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消费者应当依照国度规范、行业规范和保证人身安保的要求,在其消费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保防护装置、警示标记和中文警示说明。

农业机械开售者应当具有相应的运营条件和从业技术人员,树立并口头进货审核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实和其余标识。

制止消费、开售国度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或许不合乎规范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消费、开售,不得应用残次零硬件或许报废农业机械的发起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

从事农业机械培修不得拼装、改装农业机械零件。

农业机械的安保功能、经济技术目的,经检测不合乎国度规则规范的,不得继续经常使用;经修缮仍达不到规范的,应当予以报废。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和搀扶措施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疏导、允许、激励各种经济组织和团体树立开展各种经济成分、各种运营方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

河北省农业机械治理条例(2021批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农业机械治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动农业现代化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成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保监视治理条例》等无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消费及其产品初加工等关系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实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消费运营条件,始终提高农业消费技术水温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环节。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推行、开售、经常使用、培修及治理,实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农业机械化上班的指导,将开展农业机械化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采取财政允许和实施国度规则的税收活动政策以及金融搀扶等措施,激励、允许农民和农业消费运营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逐渐成功农业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保监视治理体系和基础设备树立,允许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行运行。

对促成农业机械化开展做出清楚效果的单位和团体给予惩处和处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成和农业机械治理上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独特做好农业机械化促成和农业机械治理上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疏导和搀扶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开展,做好先进实用的农业机械推行和服务上班。

第二章 科技推行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无关部门应当允许科研机构、消费企业及科技人员钻研开发先进实用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并组织关系单位采取技术攻关等措施,促成基础性、主要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钻研开发和技术翻新;允许引进先进实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及技术,激励以钻研开发、效果转让和钻研效果投资入股以及合资协作等多种方式促成科技效果的转化。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农业开展布局和农业消费须要,组织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名目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农业和乡村经济开展的需求,采取详细措施,搀扶农业机械工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促成消费企业、院校和科研单位、推行机构相结合,放慢先进实用农业机械的推行运行。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农业机械化开展布局和农业机械化示范区树立布局,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树立布局,在不同的农业区域树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

激励单位和团体树立农业机械化示范点,疏导农民和农业消费运营组织经常使用先进实用的农业机械。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应当予以保证的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机构上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估算。

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消费设备基本树立名目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基本树立方案。

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实验示范基地、服务设备、消费资料以及其余资产受法律包全,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强占和挪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农业机械技术推行体系树立。

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行机构应当以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实验示范基地为附丽,为农民和农业消费运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行、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推行应当尊重农民和农业消费运营组织的志愿,顺应外地农业消费开展的须要,并应当依照农业技术推行法的规则,在推行地域经过实验证实具有先进性、实用性。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推行鉴定的农业机械的关系消息予以通告。

省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供农业机械推行鉴定服务,依照国度无关规则受理农业机械消费者或许开售者提出的推行鉴定放开,对其定型消费或许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启动实用性、安保性、牢靠性检测,出具实验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 依据国度和本省无关规则,省人民政府应当布置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消费运营组织购置国度和本省允许推行的先进实用、安保牢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农业经济开展实践须要,可以布置专项资金,对适宜本地消费经常使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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