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修订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解读 (2018年新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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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修订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解读
2018年新修订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解读 新修订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由原来的7章46条增加为9章63条,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为主线,推进我省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构建。
用水总量超标地区暂停审批新取水项目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国家核定的我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2015年250亿立方米、2020年260亿立方米、2030年264.63亿立方米,这是国家对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红线。
为了守住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条例》分别对取用水总量控制、水资源论证管理、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统一调度等方面作了规范。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规划等编制设区市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编制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用水总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九十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重点用水单位取水实行监控 省水利厅厅长罗小云介绍道,江西全年降雨的60%以上集中在4至6月主汛期,但全年需水量的50%以上集中在汛后7至9月的主灌溉期。
我省已(在)建水库1万余座,居全国第二,但总库容和有效库容的数值较低。
水资源调蓄能力的严重不足,导致了时段性、区域性的供水矛盾。
为实现节水优先、节水减污、节水增效,加快实现从粗放用水向节约用水转变,《条例》明确了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三级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制度,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节水“三同时”制度,节水技术改造,雨水、洪水和再生水的开发利用等内容。
罗小云表示,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的目的在于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产能,以水定需、因水制宜、量水而行,使经济结构更加合理,社会发展更加可持续。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 据了解,2013年国家核定的我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为:2015年88%,2020年91%,2030年95%。
为实现控制目标,《条例》注重源头保护、防治并举、动态监管等多方面。
《条例》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区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保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条例》还对饮用水安全作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
《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立健全应急水源保护措施,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
此外,对水库功能的调整、饮用水水源水库的禁止性行为、在水源涵养地建立健全封山育林制度、“河长制”工作、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等,《条例》都作了具体规定。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河湖功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洞庭湖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洞庭湖区从事水资源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工程管理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洞庭湖区,是指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确定的本省境内洞庭湖水域及其周围平原区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尾闾地区。
第三条 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和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洞庭湖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制定政策措施,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定期听取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情况的报告,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建设和管理,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洞庭湖区综合治理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防止现有河湖面积减少,提高河湖行洪蓄水能力,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
洞庭湖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洞庭湖区水利管理的要求,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洞庭湖区水利管理的主管部门,省洞庭湖水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工作。
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管理工作。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洞庭湖区水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编制治涝、灌溉、供水、洲滩岸线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洞庭湖区水环境保护、湿地保护、渔业、航运、水土保持、种植养殖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
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鼓励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加强水工程设施和用水排水自律管理。
第二章 水资源利用第八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质监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种植养殖和工业用水,保障河湖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 洞庭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农田灌溉区,实行计划用水;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农田灌溉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在洞庭湖区水域、滩地、岸线内进行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
开发利用洲滩应当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湖南省水功能区划》划定养殖水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养殖水域内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体。
养殖水域的水质必须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禁止在非养殖水域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肥、投饵或者设置网箱等人工养殖活动。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二条 禁止围垦湖泊。
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湖泊。
城镇规划的临湖界限,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垸内湖泊面积不足本垸面积百分之十的,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补足湖泊面积;确有困难的,应当划定相应的预备调蓄区。
在垸内湖泊和预备调蓄区内从事养殖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调蓄渍水的需要。
第十三条 禁止向水域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禁止向水域倾倒污染物。
禁止在滩地和岸线内倾倒、填埋、堆放、贮存污染物。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洞庭湖区水环境监测与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和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设置妨碍行洪的网箱、拦湖拦河渔具。
禁止在洲滩上抬垄植树或者修筑矮围从事种植养殖活动。
节水灌溉是什么期刊
节水灌溉是什么期刊
节水灌溉期刊级别为核心期刊,出刊周期为月刊,期刊创办于1976年。
节水灌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管,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武汉大学、国家节水灌溉北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办的学术性期刊。
节水灌溉主要栏目设有:试验研究、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技术讲座、国外动态、设备与市场、简讯等。
节水灌溉是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1992年(第一版),1996年(第二版),2000年版,2004年版,2008年版,2011年版,2014年版,2017年版)、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被JST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日)(2018)、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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