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 (本溪市森林采样点地址)

林业知识 2025-01-20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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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采伐管理,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更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林业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采伐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采伐更新工作。

第四条 森林采伐更新必须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采伐限额与计划第五条 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

第六条 森林采伐限额的范围,包括对各种林种的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间伐、卫生伐、林分改造、薪炭林采伐、防护林更新采伐等生产性消耗。

滥砍盗伐、征占林地、河道清障及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人为采伐等非生产性消耗计入限额管理。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和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自然消耗的林木,不计入采伐限额。

第七条 森林采伐限额由市、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国务院规定,逐级上报批准。

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编制一次。

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以市、自治县(区)为控制单位,并根据森林资源状况,逐级落实到基层林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平均分配。

第八条 林木采伐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林木采伐年度计划由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限额总量编制,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

编制林木采伐年度计划时,要按有关规程、规定安排采伐类型,确定计划指标。

第九条 经批准下达的年采伐限额和采伐年度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

第三章 采伐作业与更新第十条 国有林、集体林、合作林和承包山的林木进行采伐之前,必须进行森林经营作业设计。

自留山的林木进行采伐之前,由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简易作业设计。

国有林、集体林和合作林的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方案。

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必须由具有森林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主持。

对发生自然灾害的林分进行采伐作业必须经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核发鉴定证书,凭证申请设计。

第十一条 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技术规程,面积误差和蓄积误差均不得突破±5%。

第十二条 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必须经自治县(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查。

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查作业设计时应逐块进行现地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批准采伐。

第十三条 森林和林木采伐实行许可证制度(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采伐。

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须提交以下资料:森林权属证明、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文本、上年度伐区验收单、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省林业主管部门直属的森林经营单位,每年的采伐量,应由经营单位报采伐地点所在的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联合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分别由村(村办林场)、个人或组织联合采伐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查,报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国有非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应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发证;(四)采伐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树木,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将每年的采伐量于当年九月末报当地市、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五)采伐跨自治县(区)行政区域的森林和林木,由林权所有者所在的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告知采伐地点所在的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六)因特殊需要申请增加采伐限额采伐森林和林木时,应经申请单位所在的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由最终批准机关审批、发证;(七)征占林地需要采伐森林和林木时,应提交计划任务书、设计文本和补偿协议书,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付清之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由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八)对发生自然灾害的林分进行采伐作业,由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九)经营性采伐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所在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发证。

采伐输电、通讯线路下的林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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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是什么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是一项针对森林采伐和更新管理的法规。

其内容包括森林采伐的许可、管理、监督和更新等方面。

该法规旨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该法的立法意义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森林资源。

通过规范森林采伐和更新管理,减少非法采伐和破坏森林的行为,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2、促进森林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通过规范森林采伐和更新管理,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保障森林资源的长期利用和发展;3、加强森林采伐和更新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规范森林采伐和更新管理,加强对森林采伐和更新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4、促进森林产业的发展。

通过规范森林采伐和更新管理,促进森林产业的发展,推动森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5、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规范森林采伐和更新管理,减少非法采伐和破坏森林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综上所述,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可持续利用和管理、加强森林采伐和更新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森林产业的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加强对该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加强对该法规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其有效实施。

【法律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护屯林多少年可以采伐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农田防护林在达到更新采伐年龄或生态功能明显衰退后,应及时进行采伐更新。

采伐更新应遵循科学原则,合理控制强度。

在风沙、干旱地区,首次采伐时,采伐株数不应超过50%。

采伐间隔期,南方一般不少于2年,北方一般不少于3年(已更新并达到成林标准的情况除外)。

在其他地区,可采取隔行或带状采伐,具体数量依据林木分布状况和采伐方式确定,但相邻同向林带不得同年更新采伐。

农田防护林的抚育应参照相应树种用材林抚育技术标准,重点清除病虫木、火烧木、枯死木和其他生长不良的树木。

在抚育过程中,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抚育比例不超过30%,其他地区不超过50%。

采伐农田防护林需实行采伐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依法进行,风沙、干旱地区的作业设计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地区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或技术人员完成。

采伐农田防护林时,申请人需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若存在林木权属不清或争议,未按规定提交证明文件或文件不符合要求,采伐作业设计违反技术规程或采伐管理规定,或征用、占用林地未获批准等情况,则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农田防护林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规划和科学管理,可以有效保护农田防护林,提高其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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