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对养殖用地有何规定 (畜牧法对养殖用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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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对养殖用地有何规定
畜牧法对养殖用地有何规定国家对畜牧业用地、用水、用电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首先,在用地方面,政策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生产和管理设施、附属建筑物,视为农业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其次,在用水方面,水利部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再次,在用电方面,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可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是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门路。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规模化养殖用地逐渐成为发展的瓶颈。
因此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就曾联合出台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用地政策。
农业用地是否可以建养殖场需要根据占用土地的性质来判断,如果占用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不能够用来建立养殖场,如果占用的土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来建立养殖场。
合理修建养殖场,可既以将土地利用起来,也能够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促进农村的发展。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建养殖场还必须符合哪几个条件?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
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
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按照要求,对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
3、不准将耕地“非粮化”。
种粮不赚钱,很多工商资本下乡发展种植业,基本上是流转土地用来种植经济作物或发展林果业,伴以产品初加工。
新的政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
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4、不准“挂羊头卖狗肉”。
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
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5、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
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
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也就是说出,如果未上图入库,被卫片发现将会被认定为违法使用。
养殖用地新政策是: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3、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养殖种植用地经常变化。
从去年以来,在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大背景下,国家在耕地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收紧了种植和养殖业用地政策,明确规定“五不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养羊场地选址国家规定
法律分析:1. 合法用地:确保选址符合国家土地使用法律法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等受保护的土地。
2. 远离禁养区:羊场应选址于非禁养区域,避免违反地方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明确规定。
3.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羊场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要求,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 具备相应的养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养殖场应满足规定的养殖条件,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5. 科学选址:- 地形条件:选择地势较高、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坡度1~3%)的地方,避免低洼易涝区域。
- 周边环境:距离其他养殖场区、居民区、铁路和主要公路及厂矿企业500米以上,避免在发生过羊传染病的地方建场。
- 水源条件:确保水源充足、水质良好,避免在水源污染、寄生虫横行的地方建场。
- 交通与基础设施:选址应交通便利,供电良好,网络通畅,便于运营管理。
- 生态适应性:考虑引入新品种的生态需求,尽可能满足品种要求,并选择在主要发展品种的中心产区建场,便于就近推广和避免大规模调运。
以上法律规定和条件均需遵守,以确保养羊场合法、安全、高效地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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