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指南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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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指南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 一、报检范畴 输往中外货物的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资料。
这里的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撑持、加固货物的木质资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衬木等。
应用胶合板、纤维板等天然板材制造的木质包装除外。
二、报检要求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货物(不论能否列入《出出境测验检疫机构实施测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出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出境口岸测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单》向口岸海关操持手续。
放开转关运输或直通式转关运输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则向指运地测验检疫机构报检,凭指运地测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能实单》向指运地海关操持手续。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一)美国、日本输往中外货物出境时,依据货物的包装状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则向测验检疫机构提供无关证书或申明: 1.经常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网检疫部门出具的合乎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经常使用百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经常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申明》; 3.未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申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无关申明的,测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二)韩国输往中外货物出境时,依据货物的包装状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则向测验检疫机构提供无关证书或申明: 1.经常使用针叶树木制造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行启动热解决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余有效除害解决,并由韩国官网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实启动了上述解决。
出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交韩国官网检疫部门出具的合乎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向测验检疫机构报检; 2.经常使用非针叶树木制造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经常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申明》; 3.未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申明》。
(三)欧盟输往中国的货物出境时,依据货物的包装状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则向测验检疫机构提供无关证书或申明(仅为欧盟东扩前的十五个国度。
关于来自欧盟东扩后新参与的成员国的货物,暂不口头此规则): 1.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欧盟官网检疫部门出具的合乎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无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申明》。
(四)来自其余国度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在报检时应提供我国要求提供的证单,如《植物检疫证书》或《热解决证书》等。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
一、报检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余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资料依照规则实施检疫。
自1998年底起,输往美国、加拿大、巴西、欧盟、澳大利亚的货物带有木质包装的,需启动检疫解决。
木质包装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撑持、加固货物的木质资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契、垫木、衬木等。
经人工分解的资料或经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资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二、报检要求与程序(一)输往美国、加拿大的货物木质包装美国、加拿大从1998年12月17日起先后对从中国输往美国的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规则,要求对一切木质包装启动热解决、熏蒸或防腐解决,并由测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无木质包装的货物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的申明。
对目标地为美国、加拿大的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含途经香港转口美国的),出口企业在木质包装盛装货物前,持无关证单向外地测验检疫报检,取得测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
企业凭测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单》向海关操持出口手续。
美、加凭我国测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验放货物。
(二)对输往巴西的货物木质包装巴西自2000年1月3日起对来自中国(包含香港特意行政区)等多个国度的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措施,要求木质包装启动热解决、熏蒸解决或其余巴方检疫机构认可的防虫解决,并提供国度官网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
对输往巴西的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应尽量防止经常使用木质包装。
如确需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在货物出口前,出口企业须向外地测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测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企业凭测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单》向海关操持出口手续。
巴西检疫部门凭我国测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验放货物,如不能提供检疫证书的,该批货物将在巴方检疫部门的监视下,撤除木质包装作燃烧、熏蒸等除害解决,费用由出口商承当。
(三)对输往欧盟的货物木质包装欧盟2001年10月起对来自中国等多个国度的针叶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以防止松材线虫传人欧盟。
关于不合乎规则的木质包装,欧方将在出境口岸采取除害解决、销毁、拒绝出境等措施。
对输往欧盟的货物木质包装,在货物出口前,出口企业须向外地测验检疫机构报检,按以下方法操持:1.对经常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启动除害解决,解决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志,在标志上注明解决方法、地点及实施解决的单位,并由测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2.对经常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由测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实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3.对经常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如出口企业提出要求或合同、信誉证中有规则,须要测验检疫出具除害解决证书的,可向测验检疫机构报检,经对木质包装除害解决,解决合格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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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包装消费企业若宿愿取得IPPC标识加施资历,应向测验检疫机构提交关系放开。
详细步骤包含填写《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经常使用放开表》,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关系部门同意证书的复印件。
此外,还需提交厂区平面图,其中包含原料库(场)、消费车间、除害解决场合和成品库的规划。
同时,应展现热解决/熏蒸解决设备以及关系技术和治理人员的资质。
企业还需提供品质控制体系文件以证实其合乎要求。
测验检疫机构将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启动审查,并对热解决/熏蒸解决设备、人员及关系品质治理体系启动现场考核。
若企业合乎要求,将被授予标识经常使用资历。
自2005年3月1日起,出口至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度的带木质包装货物,其木质包装必定加施IPPC公用标识。
这一要求实用于除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资料外的一切木质包装。
关系业务人员应确保发货人在货物出运前实现此项手续。
请留意,欧盟25个成员国包含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天时、芬兰、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和塞浦路斯。
关于输往西北亚、中东、印度和巴基斯坦以及非洲的货物,目前没有要求木质包装必定启动熏蒸解决。
出境木质包装需遵照国内规范,以满足各国对进境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
除害解决方法包含热解决和溴甲烷熏蒸解决。
标识由IPPC符号、中国国度编码“CN”、除害解决方法的代码(如MB示意溴甲烷熏蒸解决,HT示意热解决)以及测验检疫机构赋予的2位数代码组成,用以标识每个木质包装消费企业的惟一代码。
经常使用企业应从取得测验检疫机构考核并取得标识加施资历的消费企业购置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
如需了解具有资历的企业名单,可查问测验检疫机构颁布的消息。
在经常使用此类木质包装时,测验检疫机构将对出境货物启动抽查检疫,并要求在报检单中注明经常使用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并提供除害解决合格凭证。
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在输往驳回国内规范的国度或地域时,不再须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关于未驳回国内规范的国度或地域,仍需依照原有规则口头。
如输入国度或地域有不凡检疫要求,企业需遵守相应规则。
木质包装消费企业应在除害解决合格后,在测验检疫机构的监视下加施标识。
标识应明晰可见,至少每件木质包装的两个相对面应烙印或喷涂标识,色彩为彩色。
企业也可在标识中参与其余关系消息。
伪造、变造或盗用IPPC标识的行为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处分。
《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视治理方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开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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