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拨和核算-资金使用-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三章&nbsp-&nbsp (申核员什么意思)

林业知识 2025-01-13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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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三章资金使用、申拨和核算

浙江省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资金的使用、申拨和核算流程。

首先,第十条明确了补偿性支出,针对因公益林禁止商业采伐导致的权益损失,对公益林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提供经济补偿。

集体统管山的补偿金,70%会发给农户,剩余部分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申拨和核算-资金使用-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三章&nbsp-&nbsp (申核员什么意思)

第十一条规定了管护支出,包括护林人员、公共管护和管理费用。

护林人员的报酬和保障需达到一定比例,兼职人员比例有限制。

公共管护涵盖防火、防治有害生物和监测生态状况,资金需通过政府采购以提高效益。

每年3月底前,县级部门需上报资金使用和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要求县级财政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年度报告,总结公益林管理、补偿基金执行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同时申请中央和省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说明公共管护费用实行项目申报制,省级资金由县级部门申报并管理。

补助资金按预算级次下拨,补偿基金资金的使用细化到补偿支出、国有山林管护、护林人员费用、公共管护和管理费用等不同类别,并规定了拨付的具体步骤。

第十四条规定了资金拨付的具体操作,包括补偿性支出、护林人员费用、公共管护和管理费用的拨付流程,强调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和会计核算的必要性。

各补偿对象需设立专门账户,详细记录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

总的来说,该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补偿基金的使用各个环节,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1年12月5日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以浙财农〔2011〕552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补偿范围、标准和对象,资金使用、申拨和核算,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责任,附则6章23条,自发布之后30日起执行。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字〔2005〕6号)予以废止。

国家补偿林业生态林的钱归谁所有?

国家补偿林业生态林的钱归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所有,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法律分析国家设立公益林补偿基金制度就是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保障的,有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分割,没有约定,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占,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林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包括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管理经费两部分。

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是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具体补偿对象为: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他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规划指导思想、原则、目标;2、建设条件分析与评价;3、建设总体布局;4、分区或分项规划;5、建设进度安排;6、环境影响评价;7、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8、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9、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二、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打枝、采脂、狩猎;2、毁林建墓地,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3、在禁火区内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4、其它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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