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的检验方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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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的检验方法
第十三条 听取汇报(一)受检单位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面的政策、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执行情况以及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受检单位执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案、组织管理、抚育技术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受检单位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查阅和收集资料(一)省级资料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分解下达的文件。
2、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3、省级成效监测实施方案。
4、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等。
5、省级核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省级成效监测结果和有关档案资料。
6、全省主要树种(组)根径材积表、一元或二元立木材积表、树种出材率表等。
7、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汇报材料。
(二)县级资料1、县级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
2、县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和有关材料。
3、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施工作业合同,补贴资金支付使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票据或凭证。
4、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和森林资源统计表和档案。
5、森林资源分布图和林相图。
6、抚育试点在促进农林增收、调整产业结构、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的量化数据和典型资料。
7、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采伐许可证发放情况及说明。
第十五条 检查样本的组织和确定检查采取按类型抽样的方法,以省为单位,依次确定县级单位和受检小班,具体方法如下:(一)省级样本省级试点单位抽查率为100%。
(二)县级样本县级样本的检查包括对省级核查验收情况的复查和国家检查验收抽查两部分内容(以下简称“复查”和“抽查”),这两部分采用相同的检查验收方法。
1、受检县个数的确定:按照县级单位个数15%-25%确定受检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①县级单位个数不超过12个的,抽取25%。
②县级单位个数超过12个的,抽取15%。
③县级单位个数超过30个的,抽取12%(以上均四舍五入取整)。
复查受检县个数占受检县总数的30-50%。
2、受检县的确定:由国家林业局森林经营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各省县级样本的起始号和间隔号,按复查和抽查分别抽取,具体方法:复查:将省级核查验收过的受检县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任务相同的按行政顺序排序),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循环抽取(遇死循环,可从下一县重新开始抽取,间隔号不变),直至满足复查受检县个数。
抽查:将省级核查验收未检查到的受检县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任务相同的按行政顺序排序),进行循环抽取(遇死循环,可从下一县重新开始抽取,间隔号不变),直至满足复查受检县个数。
如果省级检查验收未检查到的受检县个数不能满足抽查所需县的个数,则可在小班抽样中进一步区分。
3、受检县检查面积的确定:根据受检县上报面积的1%-10%确定检查面积,具体计算方法如下:①受检县上报面积1000-5000亩,检查10%。
②受检县上报面积5001-亩,检查5%。
③受检县上报面积-亩,检查3%。
④受检县上报面积-亩,检查2.5%。
⑤受检县上报面积-亩,检查2%。
⑥受检县上报面积-亩,检查1.5%。
⑦受检县上报面积亩以上,检查1%(以上均四舍五入取整)。
(三)受检小班将受检县小班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根据起始号、间隔号循环抽取受检小班(遇死循环,可从下一小班重新开始抽取,间隔号不变),直至实抽面积满足受检县应查面积(相差±10%以内)。
每个县受检小班不应少于3个。
当复查和抽查受检县同为一个县,则按照复查小班和抽查小班分别抽样,具体方法同上。
(四)受检对照样地根据省级对照样地,每种作业方式抽取一个样地进行检查,每个省级单位不低于两个。
第十六条 外业调查外业调查对象为抽查县所抽中的森林抚育试点受检小班和部分对照区监测样地。
检查时应携带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单等资料。
(一)小班调查1、面积检查: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或作业设计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当实测面积与设计面积相差≦±5%时,认可小班上报面积,否则以实测面积为准。
具体方法和要求:当小班全部以山脊、沟壑、河流、道路等明显地物为边界时,经与作业设计核对后,可在明显地物处设置1个GPS控制点。
当小班部分以山脊、沟壑、河流、道路等明显地物为边界时,其余边界用GPS实地测量,且GPS控制点不少于三个。
小班无明显地物边界的,按照小班面积设置GPS控制点,要求GPS点能够精确反映小班面积和空间位置,正确反映小班基本轮廓形状。
1-100亩小班设置4个及以上GPS控制点。
100-500亩小班设置5个及以上GPS控制点。
500亩以上小班设置6个及以上GPS控制点(以上均四舍五入取整)。
2、样地布设和检查:采用实测样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检查因子,根据小班作业情况布设面积为1000m2的样地,75亩以下(含75亩)小班设置1个样地,75亩以上小班按照面积的2%确定样地个数(四舍五入),最多不超过5个样地。
检查人员应根据小班作业设计图纸事先确定好样地的基本位置,到作业区后,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设样地,按照小班调查表测量和记录样地内各项调查因子,并记录样地中心点GPS定位数据。
(二)对照样地调查1、面积检查: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或作业设计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当实测面积与设计面积相差≦±5%时,认可设计面积,否则以实测面积为准。
2、主要因子的检查:实测对照样地,按不同树种进行每木检尺,并填写《对照样地调查表》。
3、对照样地的定位:用GPS定位对照样地,每个对照样地至少设置4个定位控制点,并填写《小班边界/样地GPS点(公里网格)记录表》。
(三)其他要求外业调查如遇洪水冲路、塌方等特殊原因无法检查小班时,应先查其他小班,待道路通行后再查;确实无法进入检查的,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盖公章),检查验收小组应及时上报备案,并另行抽取面积相近的小班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内业工作(一)检查验收阶段1、要求当天完成检查小班检查因子的计算和数据填表工作,每个县外业检查验收完成后,检查组应安排在受检县完成内业数据处理工作,并建立检查验收外业调查电子文档。
2、检查组组长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各类资料、表格、图件,避免遗漏调查数据和资料,做好成果汇总的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组完成受检县检查任务后,应向受检县就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意见反馈。
(二)成果汇总阶段1、认真梳理检查验收阶段的外业调查资料,按照省、县、乡、小班建立层级分明的检查验收资料档案。
2、建立和完善电子文档,做到小班、图形、数据、表格一一对应。
3、根据外业调查数据、收集的资料,提炼汇总检查验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值得推广借鉴的经验和做法,意见和建议等。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的检验方法
第十三条 听取汇报1. 受检单位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面的政策、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执行情况以及制定的管理办法。
2. 受检单位执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案、组织管理、抚育技术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3. 受检单位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查阅和收集资料1. 省级资料包括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分解下达的文件、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等。
2. 县级资料包括县级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县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和有关材料等。
第十五条 检查样本的组织和确定1. 省级样本:省级试点单位抽查率为100%。
2. 县级样本:县级样本的检查包括对省级核查验收情况的复查和国家检查验收抽查两部分内容。
3. 受检县个数的确定:按照县级单位个数15%-25%确定受检县。
4. 受检县的确定:由国家林业局森林经营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各省县级样本的起始号和间隔号。
5. 受检县检查面积的确定:根据受检县上报面积的1%-10%确定检查面积。
第十六条 外业调查1. 小班调查: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或作业设计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
2. 样地布设和检查:采用实测样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检查因子。
3. 对照样地调查:实测对照样地,按不同树种进行每木检尺。
第十七条 内业工作1. 检查验收阶段:要求当天完成检查小班检查因子的计算和数据填表工作。
2. 成果汇总阶段:梳理检查验收阶段的外业调查资料,建立和完善电子文档等。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本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管理和监督,以掌握全国抚育试点的实施动态,评估补贴试点的实施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其主要目标是促进全国森林抚育工作的全面展开。
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框架意见〉的通知》(林规发〔2010〕27号)等文件,检查对象为已编制省级实施方案的试点单位。
检查形式分为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确保各个环节的严格把控。
检查内容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央财政补贴任务的下达和执行,包括省级和县级任务分解、作业设计的编制与审核;二,抚育作业的实施,包括面积完成情况、作业质量、采伐许可证管理等;三,组织管理,如领导小组成立、项目审批制度、培训活动及档案建立;四,成效监测,包括监测点设置、定期调查以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五,准备工作,包括技术培训和资料设备准备,如检查表格、相关法律学习、测量工具和地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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