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2014浙江一分一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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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201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包括采挖,下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体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开展相应的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年森林采伐限额五年编制一次。
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应当遵循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并按照以下规定编制:(一)国有林由经营单位负责编制;(二)集体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县、乡道公路的护路林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三)城镇林木以及国、省道公路和铁路的护路林,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负责编制。
各单位编制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分解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各乡镇(街道)的森林蓄积量和各林种蓄积量分解年森林采伐限额;对已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的,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采伐量,分解年森林采伐限额到森林经营者。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单列一部分年森林采伐限额用于因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自然灾害以及依法查处的森林案件中造成的林木损耗。
第七条 林木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
主伐分为择伐、皆伐和渐伐三种方式。
主伐中的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40%;一次皆伐面积应当控制在5公顷以内,林地坡度在35度以下的林分可以扩大到20公顷,一个自然年度内相连地块的皆伐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抚育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得小于0.5,但清理自然灾害受损林木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八条 用材林的主伐年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生长、成熟情况和当地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具体采伐方式和强度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采伐天然阔叶林。
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15%,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开设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林木以及清理自然灾害受损林木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条 需要对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珍贵树木。
因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以及特殊情形需要迁移、采伐珍贵树木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珍贵树木的迁移和枯死处理按照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利用珍贵树木的种子人工营造的林木按照一般林木采伐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林地内采挖林木:(一)土壤砾石含量大或者容易引起泥石流的;(二)坡度大于35度的;(三)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的;(四)省级以上公益林;(五)灌木林。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城镇林木以及国、省道公路和铁路的护路林的,向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林木采伐许可的具体程序、方式和批准权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林木权属证书等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四)采伐国有林、公益林、天然阔叶林,以及采伐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五)采伐集体林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应当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式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一部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该法共有7章,包括总则、森林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利用、奖励与惩罚以及附则,内容详尽全面。
首先,法中确立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规定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以及个人在特定区域种植的林木所有权。
强调不得滥用所有权进行乱砍滥伐,以保护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森林被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制定不同的经营管理办法,并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
国家要求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方案,以科学管理森林和监督营林活动。
鼓励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财政上给予支持,并以年采伐量不超过年生长量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的平衡利用。
同时,对木材生产采伐和运输实施统一管理,防止乱砍滥伐。
森林保护方面,强调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和保护珍稀动植物,对森林采伐和更新实行强制性措施。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被设立,用于特定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在法律执行方面,规定了各级政府、林业部门的职责,明确了森林权属争议的处理机制,以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
对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有严格的处罚规定,包括赔偿损失、补种树木、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龄级法是什么?
(age-class method)
(穆可培)
森林收获调整以森林永续利用为指导,以法正龄级分配为原则,根据龄级表分析采伐量与生长量、蓄积量之间的关系,结合森林调整,确定最近一个经理期的采伐面积和采伐蓄积量的方法。
此法应用于伐区式皆伐和渐伐作业。
它保证适时利用成熟林,同时经营未成熟林,使之不断上升为成熟林,供采伐利用,采伐后随即更新,依次采伐下去,周而复始,永续不断。
此法由折衷平分法发展起来。
随着法正林理论的出现,以林木年龄和法正龄级作为预定收获的基础,18世纪中叶在德国首先采用。
龄级法分为纯粹龄级法和林分经济法两种。
它们不同之点,在于前者以求永续收获为目的,后者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收益为宗旨。
纯粹龄级法
它预定森林收获的程序是:①根据实际调查材料,将龄级表中所列出的现实龄级分配与法正龄级分配相比较,适当确定最近一个经理期的采伐面积。
确定的采伐面积一般应等于或接近于法正采伐面积,但当现实龄级分配不均匀时,则酌情增减。
例如未开发的原始林,常是成、过熟林居多,幼、中龄林较少,这时既要及时采伐利用成、过熟林,又应尽量延长现有成熟林资源的采伐年限,以免后继采伐量锐减或中断,但应不使成熟林保留到自然成熟龄而变坏。
又如次生林,常是幼、中龄林居多,成熟林较少,甚至没有,这时要做到不提前采伐未成熟林,有时允许在经理期后期采伐一些接近成熟的近熟林。
通过采伐与更新,应使现实龄级分配不均匀的情况得到改善。
遇到同一经营类型内各林分的立地质量有较大差别时,宜按改位面积计算采伐面积(见区划轮伐法)。
②根据所确定的采伐面积,选择最近一个经理期所要采伐的林分。
采伐对象包括:应采伐的老龄林分;林况败坏生长不良急需采伐更新的林分;为作成法正林所应采伐的林木。
③测定采伐林木的现有蓄积量及其生长量。
由于这些林木将在经理期内陆续采伐完,其生长量属于递减生长量,通常按经理期的一半生长量计算。
现有蓄积量加上递减生长量,即为经理期的总采伐量。
以经理期的年龄除之,得出平均年伐量,是为标准年伐量。
④按既定的采伐方式(见森林作业法),合理划定伐区,规定采伐顺序,据以编制最近一个经理期的采伐方案(见森林经营方案)。
以后每隔一定时期进行复查修订。
林分经济法
它预定森林收获的程序是:首先,计算出土地纯收益为最大的成熟龄(见经济成熟),以确定轮伐期;应用指率以确定各林分是否成熟;在每个经营类型内划定若干个采伐列区,分别各采伐列区确定采伐顺序。
然后,按照以下顺序选定最近一个经理期所要采伐的林木:①施业上必须采伐的林木,例如为作成采伐列区而设置的离伐带;②根据指率,确实成熟的林木(因采伐顺序关系不能采伐者例外);③为调整采伐顺序而牺牲的林木,例如在成熟林内的未成熟林木;④成熟不明显,可采可留的林木。
再后,将上述四种林木加以总计,得出最近一个经理期的采伐面积,并与法正采伐面积进行比较。
如果大于法正采伐面积甚多或者在一个经理期后缺少可采林木时,则第四项林木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列入最近经理期内采伐。
最后,对通过现实龄级分配与法正龄级分配的比较进行适当调节而定下来的采伐面积和地点,再进行现有蓄积量及递减生长量测定。
二者之和被经理期年数除即得出平均年伐量。
龄级法主要优点:①为了组织永续利用,针对现实龄级分配,进行森林调整,逐步过渡到法正龄级分配,使森林资源结构,渐趋合理;②按照龄级高低顺序安排采伐,做到及时利用高龄林分,经营低龄林分,重视采伐迹地更新,符合经济原则和采育结合原则;③以组织经营类型为其特点,区别不同经营类型,贯彻科学经营;④只编制最近一个经理期的施业方案,定期进行复查修订,比较现实灵活。
参考书目
周桢编著:《森林经理学》,正中书局,1967。
北京林学院主编:《森林经理学》,中国林业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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