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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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建设和管理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项目由县级政府的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论证,通过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至省一级审核,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土地开发项目以区域或流域为单位,实行集中连片开发并支持适度规模经营。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确保管理职责明确。
所有工程需由专业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需经省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以保证工程质量。
项目管理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选择专业施工队伍。
建设物资需按标准采购和使用,保证品种和规格符合质量要求。
项目建设需遵循批准的年度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施工或延误工期。
项目竣工后,需经过省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和评价,合格后颁发证书,并办理相关使用、维修、管理和移交手续,明确管护单位,强化管护责任制。
政府会定期对已建成项目的管护工作进行监督。
对于中低产田改造和天然草场改良项目,保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稳定性,而宜农荒地开垦则可通过招标方式承包,并鼓励兴办开发性家庭农场或股份合作农场。
改造后的资源如需改变用途,需按程序申请,经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设施享有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损坏,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验收的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调整文件等。
农业开发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现行的规程、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条 验收的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要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了开发建设任务;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了技术、经济指标;3.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初验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第三条 验收的权限。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照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包括各级的专业性项目),实行分级验收,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分别进行。
总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验收。
分项目、子项目分别由省(区)、地(市)、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验收。
第四条 验收的程序和办法。
项目建设中某个单项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
验收按子项目到分项目到总项目的顺序进行。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对开发项目要逐个验收。
县以上各级可采取重点抽验的办法。
本级初验合格后,要写出初验报告,报上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并提出验收申请,由上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考查、查对材料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验收的内容。
国家对省级农业开发总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农业开发总任务(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造林、改良草场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2)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新增生产能力;(3)开发资金(包括国家农业发展基金、农行专项贷款、地方各级配套资金、群众自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4)有偿资金还款计划及措施。
此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措施及有关政策落实;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改善状况;有关文件资料、图表建档情况等。
省及地(市)、县对分项目、子项目的验收内容可仿照办理。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标准(一)改造中低产田中低产田改造要相对集中连片,山、水、田(土)、林、路综合治理,工程、生物、技术措施相结合,基本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综合抗灾能力增强,一般达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
经改造的低产田和中产田,主要农作物亩产量分别达到当地中产和高产水平;土壤理化性状得到明显改善,土壤肥力上升一个等级,田间水、肥、气、热状况能基本适应农作物高、中产生长的需要;水利排灌渠系和桥、涵、闸等水工建筑物质量合格,配套达标,运行正常,灌溉保证率在60-75%以上,排涝工程不低于3-5年一遇;坡耕地改梯田达到保水、保肥、保土;农业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当地适用的农、林、水新科技得到普遍推广应用,优良品种种植面积达到90%以上。
(二)开垦宜农荒地新开发的农用土地要做到:座落、范围、面积与计划相一致,并有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权属明确,符合土地管理部门发证人地籍的要求;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农作物亩产量二、三年内达到当地中产水平。
(三)植树造林平原开发项目区主要路、渠、堤两旁和宜林的小片滩地、隙地、荒地要植树造林,农田防护林要网格化,网格合理,严重风沙区的迎风面,林网应加厚;丘陵山区植树造林可因地制宜,但开发项目区的宜林荒山、荒坡要绿化。
造林成活率达到85%,保存率达到70%以上。
(四)改良草场改良的草场,要播种优良品种,亩产草量和载畜量有明显提高。
(五)其他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设计任务书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第七条 资金验收的标准地方配套资金(包括省、地、县、乡各级自筹资金和群众集资)达到规定要求;开发资金全部到位;资金使用管理符合《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偿资金回收办法落实;农业银行配套专项贷款的数额、投向及回收期,符合开发规划、批准的计划和农业银行有关规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允许开发农业项目吗?
您好,是可以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向农民筹资筹劳,须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来确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三类:一类为土地治理项目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第二类为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等;第三类为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包括生物、信息、材料等方面的高技术和先进适用的新技术。
在上述三类项目中,第一类项目可以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一事一议向农民筹资筹劳,后两类不能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所需的自筹资金,包括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筹劳。
农民筹资筹劳限于受益村内土地治理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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